中新網重慶1月27日電 (謝威利 梁麟) 父親生前立約將一半財產贈與同居女友,父親過世後,女兒要求撤銷父親的贈與合同。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審結這起贈與合同糾紛案,依法認定贈與合同有效。
  2002年,劉燕燕與離異4年的龔明開始同居。2005年6月,劉燕燕與龔明簽署了一份協議,雙方約定龔明願意將其婚前所有財產歸雙方共同共有,如雙方因其他原因未能結婚,龔明自願把所有財產的一半贈送給劉燕燕。
  2012年12月,龔明去世,龔明與前妻所生的女兒龔小娟以繼承人身份取得了龔明的所有財產,包括位於重慶市江北區的房屋三套、商鋪一間以及轎車一輛(轎車後被龔小娟以4萬元價格變賣)。
  劉燕燕認為,根據自己與龔明生前的約定,自己應分得龔明一半的財產,與龔小娟協商無果後,劉燕燕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自己對龔明所有的兩套房屋(另一套房屋已另案起訴)、商鋪及轎車享有一半的所有權。
  一審中,龔小娟辯稱,贈與房屋要以過戶登記為準,龔明與劉燕燕簽訂協議長達7年時間,一直未辦理過戶,說明龔明沒有將自己財產贈送給劉燕燕的意思表示和行動。而且根據法律規定,贈與行為在財產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,雖然龔明生前未表示撤銷贈與,但龔小娟作為龔明的繼承人現在明確表示要撤銷該贈與行為。
  法院一審認為,雖然劉燕燕與龔明所簽協議合法有效,但龔小娟作為龔明唯一繼承人,可援引龔明在該贈與合同中對劉燕燕的抗辯權。現龔小娟明確表示撤銷該贈與行為,劉燕燕無權依據贈與合同取得龔明一半的財產。據此,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劉燕燕的訴訟請求。
  一審宣判後,劉燕燕不服,向重慶一中院提起上訴。
  重慶一中院審理後認為,劉燕燕與龔明所簽協議屬合法有效,龔小娟作為龔明的繼承人,應在其繼承的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龔明的債務。
  據此,重慶一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,改判劉燕燕對本案爭議的財產享有50%的所有權。
  法官說法:贈與撤銷權具有專屬性
  該案二審承辦法官說,該案的爭議焦點是龔明對贈與行為的任意撤銷權能否被龔小娟繼承。
  該法官認為,除了救災、扶貧等社會公益、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外,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前享有任意撤銷權。但該撤銷權具有專屬性,僅屬於贈與人,他人無法通過繼承方式享有。從衡平贈與人與繼承人的利益而言,贈與人將財產贈與他人時,已經考慮到贈與行為將使遺產價值減少,在受贈人與繼承人利益衝突的情況下,如果允許繼承人享有任意撤銷權,受贈人的利益將無法保障,也違背贈與人的本來意願。
  具體到本案,龔小娟不能依繼承方式而享有專屬於龔明的任意撤銷權,龔小娟也未能舉證證明其享有法定撤銷權,因此龔小娟負有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龔明生前所負債務的義務。(文中人物均系化名)
(原標題:父親生前財產贈女友 女兒要求撤銷贈予合同失敗)
(編輯:SN063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kbzorfwasd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